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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4日 18:29 作者: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黄红红 点击数:次
来源: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城区环保局: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桂环办函〔2019〕20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办函〔2019〕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桂环办函〔2019〕20号)
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办函〔2019〕23号)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桂环函〔2019〕20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局,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删除了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d13020)”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公布之日起,各市、县级环境保护局应依法停止实施噪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整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子项。
二、各市、县级环境保护局应及时向同级编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事项调整相关手续。
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规定,事项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三项制度。
四、请相关市环境保护局将此件转送同级行政审批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编制办。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桂环函〔2019〕23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作出修改,即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噪声法》生效之日起,自主开展建设项目水、大气、噪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事项有关程序向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机关报批。
二、各地行政审批机关在《噪声法》修订实施前已受理建设项目竣工(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按原有法律要求继续开展验收工作;《噪声法》修订生效之日起,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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